【永安、彌陀、梓官】守護漁民,中央地方齊努力
#海軍威海計畫 #左營軍港擴建 #守護漁民
長期追蹤持續關心國防部海軍「威海計畫」左營軍港擴建案衝擊地方漁業、影響地方漁民生計問題;閔琳持續在地方參與漁民和船長會議、協調會,並於議會多次質詢;上週07/28市政總質詢,閔琳也再次為地方漁民發聲,要求市府重視此案,守護漁民生計!
閔琳認為,國家基於作戰防禦等國防需求、軍港確有擴建之必要,但國防部、漁業署與市府海洋局等有關單位即應積極針對賠償補償、產業轉型及就業輔導提出具體方案,努力謀求雙贏。
昨我也特別出席邱志偉立委於彌陀、梓官召開之「海軍威海計畫工程案與地方漁民生計權益」的兩場協調會,會中除針對漁民非常關心的補償及回饋方案提出討論,委員也表示將在立院全力監督,並請國防部與地方漁會密切溝通說。
彌陀區漁會、永安區漁會以及梓官區漁會軍對於油料補償等方案大方向認為可行,但針對海軍工程涉及漁業權問題、洋流改變、漁港回淤清疏工程,以及對梓官區舢舨作業直接衝擊等問題仍有待解決。
對此,閔琳將督促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專案辦理舢舨作業影響評估;邱立委也要求軍方應針對典寶溪下游淤積及漂流物等編列預算評估工程。
#蚵仔寮漁港籌設海洋及漁業文化親子館
隨後閔琳也趕往 #蚵子寮漁港管理站,出席邱立委主持之「海洋及漁業文化親子館」會勘。
高雄市為海洋首都,為增進民眾對高雄市漁業產業之認識,進而關心漁業發展與傳承,已於前鎮漁港建置已遠洋漁業為主軸的「高雄市漁業文化館」。為平衡城鄉差距,並著重於北高雄漁港的近海漁業與養殖漁業特色,海洋局研議將蚵子寮漁港管理站改建為「#海洋及漁業文化親子館」,讓民眾能更貼近海洋。
中央地方共同合作,閔琳將與邱立委共同爭取經費,豐富海洋教育內涵、打造利北高雄海洋文化親子館,並提升地方觀光產業。
《閔琳關切左營軍港擴建紀錄》
20210728 議會市政總質詢
https://reurl.cc/9rN8kY
20210416 議會農林部門質詢
https://reurl.cc/Gmy1jv
20191111 左營軍港擴建漁民作業協調會
https://reurl.cc/pg0GpQ
20180413 梓官區漁會船長會議
https://reurl.cc/zeR9RQ
20171211 質詢捍衛漁港建設與漁業發展
https://tinyurl.com/y8azfpym
同時也有4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發生在去年的馬國女大生命案,家屬跨海提出國賠、民事賠償及犯罪被害補償申請,其中犯罪被害補償的部分,經橋頭地檢署審議後,將賠給家屬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200多萬元,先由國家代墊再向嫌犯求償,不過被告無力支付,最終怕還是由國庫買單。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
賠償補償 在 NOWnews 今日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小姐表示,姊姊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不是沒救,是政府無能害死了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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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 #死亡率 #國家賠償 #補償金
賠償補償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回顧 國家對政治受難者數十年的虧欠,終於要償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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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推動轉型正義多年,但因侵害模式多樣,在受害者補償、賠償的路上卻始終未能完整。促轉會今(13)日預告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為歸還沒收財產以及補償行政不法建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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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視為臺北市長潛在參選人的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也在本會期領銜提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引起輿論關注。一時之間,完善受害者賠償、補償似乎成為朝野「共識」。我們是否能夠為多年來的補償、賠償之路補上最後一塊磚?而我們又是否能夠進一步找出、處置加害者呢?已經延任一次,但任期只剩下五個月不到的促轉會,是否能夠如期交出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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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不妨先跟著阿草一起回顧一年前促轉會延任時立委們所提出的期許。在轉型正義的路上,阿草會陪著大家繼續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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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補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發生在去年的馬國女大生命案,家屬跨海提出國賠、民事賠償及犯罪被害補償申請,其中犯罪被害補償的部分,經橋頭地檢署審議後,將賠給家屬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200多萬元,先由國家代墊再向嫌犯求償,不過被告無力支付,最終怕還是由國庫買單。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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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賠償補償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林蒲遷村多議題無共識 陳麗娜堅持:條件一定要優於紅毛港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關注大林蒲遷村議題,並提出多項具體主張,包括遷村基準日應訂為110年2月草案公布日、建物補償應統一以新建RC價格計算、共同持分應維持購地彈性、公保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一坪換一坪、農地比價範圍應擴及林園、非都市計畫土地應比照農地賠償、廟宇土地面積最多應能加倍、每戶應發180萬汙染補償費等,要求陳其邁落實他「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優於紅毛港遷村」的承諾。
陳麗娜指出,對於大林蒲遷村議題,雖然討論方向越來越聚焦,但卻不一定有共識。比如遷村基準日,明明110年2月草案才公布,遷村基準日卻訂為「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通過的108年10月,不太合理。因為當時遷村案還未確定,是直到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出爐後才確定遷村,所以她主張遷村日應訂為草案同一天。陳其邁回應則稱,遷村一定要有個基準,對現有居民權益影響不大,訂於108年是基於預算公平原則,並且有防弊考量。陳麗娜希望市府能再做考慮,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陳麗娜表示,大林蒲現有建物會依木造、磚造等材質區分補償價格,但大林蒲現有的木造或磚造房屋,遷村後必然會以RC混凝土重建,是否應統一以RC重建價格給予補償?陳其邁則認為,若鐵皮屋要以RC新建價格補償,對原有RC建築的持有人也不公平,比如原本開TOYOTA的人,若能以BMW的價格補償,對原有BMW的車主不公。但陳麗娜指出,當地經濟弱勢族群,目前還能住木造或磚造房子,但遷村後若要以RC混凝土重建,財務上未必能支持,如此則會降低他們遷村意願,市府應加以考量。
關於共同持分問題,陳麗娜指出,大林蒲環境不佳,許多家庭都是兄弟姐妹擠在一起住,土地為共同持分。遷村以後環境條件改變,若想要分家是人之常情,但持分可能差一點而不符合購地門檻,市府應該把這種情況考慮進去。至於土地問題,陳麗娜強調,大林蒲農地價格偏低,應納入周圍如林園地區的農地價格做評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該一坪換一坪,因為沒蓋房子的人其實是守法公民,要保障他們權益;至於非都市計畫土地問題,則應該比照農地價格補償。陳其邁回應稱,農地價格據他了解會有大寮、林園的水準,公保地他則認為,應維持都市計畫前既成房屋的權益,但都市計畫後才蓋的房子就不符合一坪換一坪條件;非都計土地說明會上沒居民提出,也會再做考量。
關於遷廟問題,陳麗娜指出,陳其邁曾承諾「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會優於紅毛港遷村」,但是紅毛港廟宇最多能買到廟宇原有土地加一倍,大林蒲卻沒達到這個標準,另外還有未登記的神壇等宗教設施未完整調查,這樣怎能說大林蒲優於紅毛港?陳其邁則表示,附近如有畸零地,會優先照顧宗教廟宇。
陳麗娜說,當初紅毛港遷村時每戶曾獲得台電60萬補償,而大林蒲人忍受附近汙染又比紅毛港人更久,是否應該給予大林蒲人每戶180萬的污染補償費?陳其邁回應則稱,說明會上也有居民提出討論,一坪換一坪外會有補償,金額會再算一下,當時是用租金補貼名義,我們會再看是不是再做增加。
賠償補償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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